(2017)辽1004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雷与赵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雷,赵晨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04民初374号原告:王雷,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被告:赵晨阳,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原告王雷与被告赵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王雷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雷以“被告赵晨阳已经把钱还给我了,我们的纠纷已经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雷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雷负担。审判员 吴 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凡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