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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04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雷与赵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雷,赵晨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04民初374号原告:王雷,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被告:赵晨阳,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原告王雷与被告赵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王雷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雷以“被告赵晨阳已经把钱还给我了,我们的纠纷已经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雷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雷负担。审判员 吴 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凡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