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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行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政与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政,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22行初104号原告李政,男,1976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现住郑州市。被告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熊耳河路与才高街交叉口东龙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卢高义,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青磊、XX翔,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政诉被告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李政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绍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