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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卢爱君与赵海兵、王和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爱君,赵海兵,王和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1611号原告:卢爱君,女,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伟仁,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海兵,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现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王和香,女,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现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爱君诉被告赵海兵、王和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爱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20元,减半收取8160元,公告费150元,合计人民币83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应建勇人民陪审员  吴丽群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