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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行审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青岛市李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芳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青岛市李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13行审4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李蕾。委托代理人:辛军,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正文,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芳,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陈芳征收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陈芳居住地为由,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贾瑞霞人民陪审员  梁秀红人民陪审员  郑永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晓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