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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13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班琳琳与李刚、陈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琳琳,李刚,陈淑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312号之一原告:班琳琳,女,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李刚,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陈淑霞,女,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原告班琳琳与被告李刚、陈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班琳琳于2017年6月2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班琳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琳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235.00元,两项共计404.00元,由原告班琳琳负担。审判员  石爱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立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