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13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班琳琳与李刚、陈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琳琳,李刚,陈淑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312号之一原告:班琳琳,女,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李刚,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陈淑霞,女,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原告班琳琳与被告李刚、陈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班琳琳于2017年6月2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班琳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琳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235.00元,两项共计404.00元,由原告班琳琳负担。审判员 石爱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立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