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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与赵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赵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2执4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永生,该行职员。被执行人:赵友,男,1959年4月12日出生,现住桦南县土龙山镇。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与赵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87167.6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忠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尚宏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