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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5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彦忠与董全胜、高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忠,董全胜,高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572-1号申请执行人:张彦忠,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董全胜,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高虹,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张彦忠与董全胜、高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董全胜、高虹应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张彦忠购房款30.3万元,但董全胜、高虹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彦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对董全胜、高虹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董全胜、高虹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毕初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新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