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东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东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1923号原告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西路139号三楼。法定代表人:边丽燕。被告浙江东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东干凤凰山工业。法定代表人:胡伟进。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执行人浙江东宝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房地产,保全金额4323619.8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浙江东宝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房地产,保全金额4323619.8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青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