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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某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3刑初45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3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7]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肖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2月,被告人李某由被害单位重庆明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华公司”)聘用,负责该公司所属门面的出租、租金收取等工作。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收取明华公司所属门面的租金后,未交回公司,而擅自将所收取租金用于个人赌博、吸毒、嫖娼等非法活动,至今未归还。被告人李某挪用明华公司租金共计289946元。2017年2月底,明华公司在清理所属门面的租金账目时,发现上述租金未收回情况。后被告人李某之母付某某受李某委托,向明华公司负责人承认上述事实,并尝试筹措资金还款,但未果。2017年3月2日,被告人李某在重庆市巴南区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相关记录及电子数据等证据,据此,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2月,被告人李某由被害单位重庆明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华公司”)聘用,负责该公司所属门面的出租、租金收取等工作。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收取明华公司所属门面的租金后,未交回公司,而擅自将所收取租金用于个人赌博、吸毒、嫖娼等非法活动,至今未归还。被告人李某挪用明华公司租金共计289946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李某分月收取明华公司所属巴南区龙洲大道门市7个月的租金共计141610元,未交回公司而擅自挥霍。2、2016年6月至12月、2017年2月,被告人李某分月收取明华公司所属巴南区龙洲半岛门面8个月的租金共计135536元,未交回公司而擅自挥霍。3、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李某收取明华公司所属巴南区鱼洞老街安置房地下车库号门面4个月的租金共计12800元,未交回公司而擅自挥霍。2017年2月底,明华公司在清理所属门面的租金账目时,发现上述租金未收回情况。后被告人李某之母付某某受李某委托,向明华公司负责人承认上述事实,并尝试筹措资金还款,但未果。2017年3月2日,被告人李某在重庆市巴南区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李某的户籍信息,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房屋租赁合同,收条,房地产权证书,银行流水,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证人杨某某、李牟甲、杜某某、傅某某、蒙某某、贺某、胡某某、何某某、杨某某、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手机网络充值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短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289946元归个人使用并进行非法活动,且超过三个月为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单位重庆明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289946元。(退赔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天柱人民陪审员  刘思碧人民陪审员  徐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