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高玮、李国红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建军,高玮,李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刑初356号自诉人翟建军,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被告人高玮,男,1965年1月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人李国红,女,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自诉人翟建军以被告人高玮、李国红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翟建军控诉高玮、李国红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缺乏罪证,未能补交相关证据,属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人翟建军对被告人高玮、李国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灵军审 判 员 李金波人民陪审员 张会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平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