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志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478号移送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志刚。案由:罚金移送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移送刘志刚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移送执行人移送本院强制执行,缴纳罚金6000元。本院受理后,经查被执行人刘志刚名下有津A×××××号威乐汽车一辆,现已被查封。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庞朋除被查封汽车一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47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王建忠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宝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