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邓丽、孙中英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丽,孙中英,郭永久,刘本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执38-1号申请执行人:邓丽,女,生于1982年9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住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孙中英(曾用名孙宗英),女,生于1962年12月14日,汉族,大学文化,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郭永久,男,生于1962年7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执行人:刘本国,男,生于1967年7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邓丽、孙中英与郭永久、刘本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执行。为有利于该案的执行,依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川19执38号邓丽、孙中英与郭永久、刘本国合同纠纷一案,由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江审判员 郭 徽审判员 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林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