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韩本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韩本杰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1580号原告: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荷泉路18号河滨苑H4座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6754473388M。法定代表人:刘汉国,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昭,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韩本杰,男,1989年3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本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诉请被告主体错误,需要收集证据另行起诉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