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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漳平市计划生育协会与漳平市明珠茶业有限公司、陈火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平市计划生育协会,漳平市明珠茶业有限公司,陈火珠,XX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562号原告:漳平市计划生育协会,住所地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大楼六楼501室,负责人:郭晓玲,职务协会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晓斌,系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漳平市明珠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桂林街道桂林路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XK。法定代表人:陈火珠,总经理。被告:陈火珠,女,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告:XX孟,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原告漳平市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漳平计生协会”)与被告漳平市明珠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茶业公司”)、陈火珠、XX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漳平计生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一、陈火珠和明珠茶业公司立即共同偿还漳平计生协会本金15万元和利息及滞纳金(利息按月利率1分从2013年10月28日起计算,滞纳金从2013年10月28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五计算);二、XX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由明珠茶业公司、陈火珠、XX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10月28日,明珠茶业公司在XX孟的担保下与幸福工程福建省组委会漳平市项目办公室签订一份《幸福工程救助计生贫困母亲公司(企业)+计生贫困母亲协议书》,约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采用“直接到人、投资分红、务工赚钱、不担风险”的“公司(企业)+计生贫困母亲”的新模式,由漳平计生协会投资明珠茶业公司150000元,明珠茶业公司负责安排漳平计生协会推荐的受助计生贫困母亲,在合同期满时以15000元提取分红款一次性发给受助计生贫困母亲。经幸福工程漳平市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明珠茶业公司参与,即:幸福工程项目以150000元作为计生贫困母亲股金(每人10000元或5000元)投资入股明珠茶业公司并在协议签订后7日到账、明珠茶业公司吸纳投资方推荐的15名受助计生贫困母亲到公司务工、公司年终分红应将分红款15000元一次性发放给受助计生贫困母亲、项目执行时间1年从2011年10月28日至2012年10月27日止、期满公司归还150000元、逾期不还按月收取本金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协议签订后,幸福工程福建省组委会漳平市项目办公室按约支付给明珠茶业公司15万元,明珠茶业公司支付分红款15000元,但没有归还本金150000元。2012年10月28日,明珠茶业公司在XX孟担保下与幸福工程福建省组委会漳平市项目办公室再签订一份《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公司(企业)+计生贫困母亲协议书》,内容除分红款变更为一年18000元(月利率按1分计算)外其他与前一份协议相同,时间从2012年10月28日起至2013年10月27日止。到期后明珠茶业公司只支付分红款18000元,但未归还本金。2014年8月7日,漳平计生协会作出一份《函告》给明珠茶业公司,要求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前全额归还本息及滞纳金,明珠茶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火珠签收,但未按要求归还。2016年10月17日,陈火珠向漳平计生协会出具一份《关于归还漳平市计生协会“幸福工程”借款的承诺书》,承诺该笔款项15万元计划于2016年11月17日前归还本金,但明珠茶业公司仍未按计划予以归还。另,中共漳平市委确定的幸福工程福建省组委会漳平市项目办公室设在漳平计生协会,具体工作由漳平计生协会负责实施,权利义务均由漳平计生协会负责和承接,因此,漳平计生协会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综上,明珠茶业公司未依约归还漳平计生协会15万元,XX孟未按承诺履行保证担保责任,应承担还款责任,陈火珠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同意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亦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10月28日,明珠茶业公司在XX孟的担保下与幸福工程福建省组委会漳平市项目办公室签订一份《幸福工程救助计生贫困母亲公司(企业)+计生贫困母亲协议书》。根据《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管理办法》规定,“幸福工程”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专用商标,需经申请获得授权方可使用并以该名义开展慈善活动。福建省组委会漳平市项目办公室是经授权批准在漳平辖区有权从事相关“幸福工程”活动的专门组织机构,接受捐助的资金归幸福工程组织工作委员会、幸福工程福建省组织工作委员会,并接受监督管理。漳平计生协会与本案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属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漳平市计划生育协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长  奘人民陪审员 陈  日  华人民陪审员 黄  玉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海华(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