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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建商品混凝土天津有限公司、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建商品混凝土天津有限公司,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182号申请执行人:中建商品混凝土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工业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06913116。法定代表人:刘玉亮,总经理。被执行人: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明珠北路9号民主商务大厦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1471902753。法定代表人:陈加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建商品混凝土天津有限公司与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建商品混凝土天津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执行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大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