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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执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肖瑞宇、黄涵、关松蕾、黄新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瑞宇,黄涵,关松蕾,黄新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487号申请执行人:肖瑞宇,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王志君,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贤祖,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黄涵,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关松蕾,女,199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黄新勇,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肖瑞宇与黄涵、关松蕾、黄新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38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涵、关松蕾、黄新勇所有的银行存款,金额为7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涵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