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1847陆建雄与江苏长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18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建雄,男,198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勇,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长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19号丰盛商汇6号楼503室。法定代表人:陈学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奎,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陆建雄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长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宏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4民初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4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陆建雄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飞鸽审 判 员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王 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