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执97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毛建英、吕宝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建英,吕宝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97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建英,女,1971年7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吕宝琴,女,1963年5月4日出生,住诸暨市。申请执行人毛建英与被执行人吕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制作(2015)绍诸商初字第5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吕宝琴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本金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毛建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354.1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吕宝琴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吕宝琴仍未履行。经本院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吕宝琴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吕宝琴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毛建英。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吕宝琴现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81执97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