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宋俊津与李建春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俊津,李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宋俊津,男,汉族,1976年5月16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李建春,男,彝族,1979年5月11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152号宋俊津申请执行李建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穷尽财产查询措施,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11执15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普光红审判员 唐天成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仕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