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任广文与广西贺州市美尔凯特化妆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广文,广西贺州市美尔凯特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1262号原告:任广文,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鹤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霞,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西贺州市美尔凯特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旺城街63号,现公司营业地址为贺州市江北中路208号(帝景湾P-79、P-82、P-83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巫春兰。原告任广文与被告广西贺州市美尔凯特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美尔凯特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霞、李红及被告美尔凯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巫春兰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6月2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广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任广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小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丽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