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民初1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1987号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13号楼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301281C。法定代表人:邹隆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君敏,女,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张波,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波物业服务���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在审理中,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辜夕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