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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执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段美玲诉赵修乾、郑州创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美玲,赵修乾,郑州市创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1959号申请执行人:段美玲,女,汉族,1973年7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东路。被执行人:赵修乾,男,汉族,1970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南乐县城关镇光明北路。被执行人:郑州市创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路北,东环路东海伦城市风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4民初665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段美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修乾、郑州市创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段美玲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赵修乾下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赵修乾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2号21号楼4单元1层西户(产权证号:12010002**)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武慧鑫审判员 季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