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03民初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与洋浦中通运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洋浦中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3民初57号之一原告: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271756344P。法定代表人:俞学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该公司员工。被告:洋浦中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东路136-1-4楼。法定代表人:腾岱昆,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洋浦中通运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638元,由原告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丹审 判 员  金素芳代理审判员  慎 茜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媛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