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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行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爱松与沭阳县运输管理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松,沭阳县运输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302行初56号原告李爱松,男,1975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徐刚,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县运输管理所,住所地沭阳县台州路。法定代表人邱军,系该所所长。应诉负责人孔会平,系该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宋华波、王晓婷,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爱松不服被告沭阳县运输管理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受理。原告李爱松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告沭阳县运输管理所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松撤回对被告沭阳县运输管理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爱松负担。审 判 长  宁辉远代理审判员  柴新月人民陪审员  鲍希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席 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