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02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董家美与安康市美莎影乐美食有限公司、赖凡合伙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家美,安康市美莎影乐美食有限公司,赖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750号申请执行人:董家美,女,195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章丘市人,住安康市。委托代理人董雯汶,女,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兴安东路。被执行人:安康市美莎影乐美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金洲南路南方新世纪*楼。法定代表人:赖凡,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赖凡,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董家美申请执行安康市美莎影乐美食有限公司、赖凡合伙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陕0902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安康市美莎影乐美食有限公司退还董家美投资款400000元,支付2016年第一季度应得利润35000元及违约金120000元;赖凡对以上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9350元,由安康市美莎影乐美食有限公司、赖凡共同负担。判决生效后,赖凡仅退还了申请执行人投资款400000元,下余部分一直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02执7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周审 判 员  张 欣代理审判员  陈小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涂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