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21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芜湖市老三届茶行、杨有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老三届茶行,杨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185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老三届茶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商品交易博览城A01-101至109。经营者:王先华,男,1950年1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杨有华,男,195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申请执行人芜湖市老三届茶行与被执行人杨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1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4905元及延期付款利息,承担执行费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521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昭平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周仕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牟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