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2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蒋业林、韦法之等与李本道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业林,韦法之,蒋业钱,蒋业清,李本道,李静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2563号原告:蒋业林,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韦法之,女,195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蒋业钱,女,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蒋业清,女,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飞,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本道,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李静,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业林、韦法之、蒋业钱、蒋业清诉被告李本道、李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业林、韦法之、蒋业钱、蒋业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业林、韦法之、蒋业钱、蒋业清负担。审判员 熊中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 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