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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汤飞良非法经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飞良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514号罪犯汤飞良,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十日作出(2010)东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飞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经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4月22日被假释。因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作出(2014)菏开刑二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撤销假释,以被告人汤飞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与前判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刑期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10月15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汤飞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汤飞良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获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汤飞良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汤飞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飞良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