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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1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洪翠风、钱礼彬与何根林、王小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翠风,钱礼彬,何根林,王小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1937号申请人:洪翠风,女,193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人:钱礼彬,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XXX弄XXX号XXX、XXX、XXX层。法定代表人:陈勇。被申请人:何根林,男,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申请人:王小明,女,196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申请人洪翠风、钱礼彬与被申请人何根林、王小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人民币3,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根林、王小明名下的人民币3,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卜雯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