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3民初40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褚光文与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光文,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4038号之一原告:褚光文,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厚煌,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华,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王贤德,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一源,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燕,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褚光文与被告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褚光文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褚光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7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39元,由原告褚光文负担审 判 员  刘海伟人民陪审员  徐红珍人民陪审员  朱亚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宫艺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