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萝北县北丰农场与被执行人高艳臣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萝北县北丰农场,高艳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194号申请执行人:萝北县北丰农场,住萝北县被执行人:高艳臣,男性,1959年12月21日出生,住萝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萝北县北丰农场与被执行人高艳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421执1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凤江审判员 杨宝生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