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21执501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国儒与被执行人赵宗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儒,赵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501之一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儒,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赵宗明,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王国儒与被执行人赵宗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1月2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国儒于2017年3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交清了案件款及诉讼费、执行费。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世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