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4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吕艳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吕艳峰,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46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智力岛路一号创业大厦C座网点,组织机构代码:56115343-7。负责人孟大耿,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吕艳峰,女,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XX,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与被执行人吕艳峰、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国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