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5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谈廷松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谈廷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504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谈廷松,男,汉族,1959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06刑初51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谈廷松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1000元及利息,执行费为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丁 轮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娇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