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行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不服被告湖南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湖南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行初515号原告张某某,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杨泗庙村。被告湖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湘府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许达哲,省长。委托代理人张少波,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告张某某因不服被告湖南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张某某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贺元芳审 判 员 陈蔚宇代理审判员 董强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