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7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王新鹏与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鹏,刘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7民初802号原告:王新鹏,男,汉族,籍贯新疆焉耆县,系农民,住新疆焉耆县。被告:刘涛,男,汉族,籍贯新疆和静县,系农民,住新疆和静县。原告王新鹏诉被告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王新鹏于2017年6月26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新鹏负担。审判员 包建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驰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