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忠近与肖薛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近,肖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刘忠近,男,汉族。被执行人肖薛辉,男,汉族。权利人刘忠近依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527民初12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薛辉清付下余工程结算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忠近同意被执行人肖薛辉一次性支付案件执行款23000元后案结事了。现被执行人肖薛辉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527民初12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建峰审判员 张战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长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