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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辖终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邯郸市万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节能环保工程分公司、焦作市国能换热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市万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节能环保工程分公司,焦作市国能换热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辖终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万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节能环保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安镇乡潘寨村东。负责人:李强,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国能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府城南。法定代表人:李俊珍,董事长。上诉人邯郸市万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节能环保工程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国能换热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3民初510之一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邯郸市万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节能环保工程分公司称,合同已实际履行,应以合同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住所地为被告住所地,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由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第八条关于管辖权的约定属于管辖权约定不明。被上诉人起诉请求被告给付货款及违约金,系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在河南省××站区,故中站区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胡永平审判员  张前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靳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