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蔡永志、蔡永昌、胡忠文、龙腾飞、胡忠喜、胡忠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永志,蔡永昌,胡忠文,龙腾飞,胡忠喜,胡忠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76号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旃启宏,系该社理事长。地址:个旧市胜利路2号。委托代理人王业武,系该社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蔡永志,男,1962年9月19日生,汉族,系个旧市农民。被执行人蔡永昌,男,1978年11月4日生,汉族,系个旧市农民。被执行人胡忠文,男,1962年11月24日生,汉族,系个旧市农民。被执行人龙腾飞,男,1985年11月15日生,汉族,系个旧市农民。被执行人胡忠喜,男,1966年9月4日生,汉族,系个旧市农民。被执行人胡忠顺,男,1962年6月24日生,汉族,系个旧市农民。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蔡永志、蔡永昌、胡忠文、龙腾飞、胡忠喜、胡忠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11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案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利息7507.55元、案件受理费431元,合计人民币42938.5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蔡永志、蔡永昌、胡忠文、龙腾飞、胡忠喜、胡忠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加之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7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币873元,由被执行人蔡永志、蔡永昌、胡忠文、龙腾飞、胡忠喜、胡忠顺交纳(未交)。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金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