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灞桥区某某物资租赁供应站与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某某物资租赁供应站,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2106号原告西安市灞桥区某某物资租赁供应站。经营者黄某某。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灞桥区某某物资租赁供应站与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灞桥区某某物资租赁供应站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协商处理,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前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灞桥区某某物资租赁供应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98元,保全费212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3099元,另3099元及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朱建海人民陪审员 张彩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