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3民初14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雷与姚瑞霞、姚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姚瑞霞,姚瑞兰,刘小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民初1479号之一原告张雷,男,汉族,1987年9月3日出生,住址: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姚瑞霞,女,汉族,1973年5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被告姚瑞兰,女,汉族,1970年11月21日出生,住址:东莞市,被告刘小莉,女,汉族,1983年12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原告张雷诉被告姚瑞霞、姚瑞兰、刘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6月16日向原告张雷送达了《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七天内预交案件转普通程序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因原告张雷没有在指定的限期内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雷承担。审 判 长 刘桂明人民陪审员 周慧娜人民陪审员 周妙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淑玲附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的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以及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