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静、王群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静,王群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410号申请执行人徐静,男,生于1972年5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王群芳,女,生于1976年12月18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3235号徐静与王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王群芳给付申请执行人徐静欠款15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王群芳向徐静给付了6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00元,剩余9300元徐静自愿放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3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煜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