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成都舒力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林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舒力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林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38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舒力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圣灯街道长林盘社区。法定代表人陈文君。被执行人四川林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秦玉华。本院在执行成都舒力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林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成都舒力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林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25488.58元、案件受理费3221元。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确定申请执行人成都舒力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有125488.58元、案件受理费3221元未受偿。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正梁审判员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