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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芦山县黄木匠装饰建材门市诉被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被告唐大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山县黄木匠装饰建材门市,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唐大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6民初288号原告:芦山县黄木匠装饰建材门市,经营场所:芦山县芦阳镇金花路***号。经营者:黄坤学,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向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唐大焱,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原告芦山县黄木匠装饰建材门市诉被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被告唐大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芦山县黄木匠装饰建材门市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芦山县黄木匠装饰建材门市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山县黄木匠装饰建材门市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506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芦山县黄木匠装饰建材门市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邓发惠人民陪审员  冯 燕人民陪审员  王 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