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周拥华与河南九头崖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耿翠敏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拥华,河南九头崖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耿翠敏,罗芳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822号原告:周拥华,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九头崖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长旺,经理。被告:耿翠敏,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被告:罗芳,女,1981年7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拥华与被告河南九头崖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耿翠敏、罗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拥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九头崖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耿翠敏、罗芳股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拥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拥华承担。审 判 长 刘 威审 判 员 王红梅人民陪审员 胡艳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若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