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姜根长与康胜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根长,康胜军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8民初708号原告:姜根长,男。被告:康胜军,男。本院在审理姜根长与康胜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康胜军已向原告姜根长清偿了欠款。原告姜根长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姜根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根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康胜军负担。审判员 薛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