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8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姜根长与康胜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根长,康胜军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8民初708号原告:姜根长,男。被告:康胜军,男。本院在审理姜根长与康胜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康胜军已向原告姜根长清偿了欠款。原告姜根长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姜根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根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康胜军负担。审判员  薛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