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施恒、蚌埠市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施恒,蚌埠市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财保26号申请人:施恒,男,1990年5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申请人:蚌埠市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综合楼5栋305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军,公司经理。申请人施恒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蚌埠市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皖C×××××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申请人施恒的担保人鲍加红提供其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蚌私字第325867号,房屋坐落朝阳3-4区2��6-7-西,建筑面积63.91平方米)一套为申请人施恒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4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施恒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蚌埠市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皖C×××××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二、查封申请人施恒担保人鲍加红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蚌私字第325867号,房屋坐落朝阳3-4区2栋6-7-西,建筑面积63.91平方米)一套,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施恒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