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俊华与宋月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华,宋月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1176号原告:张俊华,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利津县盐窝镇王家庄村村民,现住。被告:宋月娥,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河口区仙河镇镇东村村民,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华诉被告宋月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俊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俊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4.82元,减半收取1232.41元,由原告张俊华负担。审判员 房丽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会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