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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俊华与宋月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华,宋月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1176号原告:张俊华,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利津县盐窝镇王家庄村村民,现住。被告:宋月娥,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河口区仙河镇镇东村村民,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华诉被告宋月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俊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俊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4.82元,减半收取1232.41元,由原告张俊华负担。审判员  房丽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会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