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4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冯伟与被告任鹏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伟,任鹏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404-3号原告:冯伟,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招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颂军,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鹏霖,男,199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子慧,莱州市文昌路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冯伟与被告任鹏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冯伟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4223元,减半收取计7111.5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共计9381.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廷进人民陪审员 秦盛美人民陪审员 赵爱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