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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4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冯伟与被告任鹏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伟,任鹏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404-3号原告:冯伟,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招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颂军,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鹏霖,男,199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子慧,莱州市文昌路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冯伟与被告任鹏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冯伟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4223元,减半收取计7111.5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共计9381.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廷进人民陪审员  秦盛美人民陪审员  赵爱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