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2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春红申请执行陈国柱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2执536号申请行人刘春红,女,汉族,1966年4月4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宏飞药店。被执行人陈国柱,男。汉族,1966年7月21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东关大街**号***室。申请人刘春红申请执行陈国柱房屋买卖合同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陈国柱将位于西宁市城东区东关大街61号1幢161室(73.21平方米)房屋一套交付给申请人刘春红,给付申请人房屋使用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2484元。本案执行费237元由被执行人陈国柱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国柱与申请人刘春红达成和解终本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毅审判员 顾植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祁生龙 搜索“”